我国拟申请承办2016年全部玻璃大会
笔者以为,实证方法的引入恰恰为各种片面追求所谓逻辑严整、自洽之形而上学式的法学理论提供了一针有效的解毒剂:它可以不断提醒后者应时时保持一种实践的面向,而不要沉溺于概念天国、耽于单纯的逻辑圆满之中。
因广告规制所生之政府利益须为实质性利益。(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为 此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相关法律询问: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对街头小广告 者的通讯工具作出限制或者停止使用的规定,但鉴于问题的复杂性,未能得到法工委的 书面答复。
该解释称:药物广告乃为获得财产而从事之经济活动,并具商业上意 见表达之性质,应受宪法第15条及第11条之保障。对这种企业或者私人协 助执行的义务必须由高位阶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商业性言论自由为什么要受到宪法保障呢?这主要是着眼于现代经济社会中资讯自由流 通的重要性,或者可以说,主要地在于对广告受意人所应享有的资讯接受权的重视。这一方 面,仍然可以举台湾地区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为例子,根据该法第14条的规定,在 通讯监察中,电信企业有协助执行通讯监察之义务,其通讯系统应具有配合执行通讯监 察之功能。(注:参见425U.S.748(1976).)因此,商业性言论所以受到宪法修 正案第一条的保障,重要的并不在于它对表意人(广告人)所具有的意义,而在于透过自 由的表达和其后的自由流通过程,使得受意人(消费大众)对于自己的经济事务得以作出 更明智、更理性的决定,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基 于侦查刑事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 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只有用户违背了他与电信企业 之间的合同约定时,电信企业才有权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限制和中止用户通讯工具的 使用。第五,本次调研还提示出,对法官群体以及司法系统而言,说理不仅仅是相对方们所期冀的,后者还希望以他们更乐于接受的方式、内容进行说理,换言之,尽管当下中国可能存在法律精英与普通民众法律观念的脱节问题,法官在说理过程中也不应以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进行自娱自乐式地陈说、解释,而至少应勇于直面、回应包括具体当事人以及公共舆论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提出的各种质疑——哪怕这些质疑从专业的角度看很没意思,又或者这些质疑出自某家大媒体或名记者,因为只有在这种不断的公共交往、公开交锋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地改造、调适处于司法公信力两端的不同群体。
加强说理,认真拟定判决书。二、调查问卷及调研过程概况 虽然在引言中笔者提到,至少对法学界而言,司法公信力的来源应当主要是司法决策过程的合理性以及决策结果本身的可接受性,但如果关联到具体的某种语境,如当下中国,则对司法公信力来源的考察就必须兼顾经验层面。这主要是因为合计有11人(见表4的附随说明)对第5、6两没有予以作答。也因此,只要一个国家或社会并没有从根本上欠缺如上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几个,那么,司法公信力就仍然可以构成考究该国家或社会司法状况的主要参数。
①霍布豪斯(L.T.Hobhouse)曾作出警示,社会科学不应沦为如下这样一种形上研究,即:它或者只提出一些只适用于培养狂热者,而极少可能实行的抽象的主张。另一方面,如果不坚持改革及正确的改革方向,则整个改革事业可能会出现大的倒退甚至失败(参见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三联书店2006年版)。
在这里,我们借用这个标题亦是要表明当下中国司法改革与发展所处的正是类似于当年经济改革的那种时刻、当口。这一发现或许可以表明,至少关联着司法公信力建设这一项,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与发展确实处于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转型时刻,实可谓正在过大关(14)。在这135篇文献中,发表在专业法学期刊上的论文38篇(其中发表在《法制与社会》杂志上的达到20篇),而发表在CLSCL期刊(中国法学会认定的14种专业法学期刊)上的论文只有2篇,分别是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而后者则以更为积极的姿态介入纠纷解决,并且每次参与都以贯彻、体现或维系某种既定的政策为重要面向——有时候,甚至以牺牲纠纷解决本身为代价。
⑨ 本次调查的具体做法、过程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首先,关于访问地点。从这个角度或从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说,司法公信力这一术语描述的可能不仅仅是司法单方面的属性,而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⑧。套题的两个部分分别针对第5题给予较高评价(60分以上)和较低评价的受访者,其中对前者的问题是您认为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状况较好的主要原因是( )。^ 进入专题: 司法公信力 司法决策 社会调研 。
相对应地,即便法学界给出了相关研究结论或理论建议,大概对于司法系统或司法官本身而言亦不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或较大的参考价值。这种倾向某种程度上当然有一定道理,因为司法作为社会控制工程中的一个层面,它的良好运作以及对它的适切评价都离不开外部环境。
应该说,尽管国内外对公信力的界定存在简繁程度以及措辞上的不同,但两者总体上是相通的。问卷的第3题实际上是对受访者的访问测试信度的一种再确认。
这一发现对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挑战就是:从理论上真正分析清楚司法的本来逻辑,廓清司法以及司法活动的应有范围,确立司法的真正原则、精神。第二,它们并不属于当下中国最前沿的法治发达地区。换言之,本次调研的对象从出入于这些办公场所的不特定人员中随机抽取而成。(2)法官更清楚当下中国司法的实际运作情况,因而明显给予了更为悲观的评价。因为从逻辑上讲,第一,只有对这个术语本身作一个相对确定的界定,后文的展开方有术语前提上的可能。之所以说该题涉到课题组的私心,是因为从根本上讲这个题目与司法公信力的经验状况没有直接关联,而主要关联着这样一种目的:课题组试图通过受访者的回答来集思广益,进而达致对司法公信力概念的更恰切界定。
按照笔者的检索、查阅,目前国内对司法公信力进行界定并得到较多认可的是这样一种解读,司法公信力是一种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这种较明显差别的存在可能意味着:(1)法官群体自认为自己的判决书给出了较为充分的说理,而实际上则没有给出。
但即便如此,如上数据的差距所提示出的法官应当尽量以相对人能接受的方式、内容说理本身仍应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课题组部分工作人员的现场观察,在这部分受访者回答问卷的过程中,似乎多少带有某些特定的情绪在里面:或者是讨好的情绪,或者是表面讨好但实际反感的情绪(按照课题组成员的观察,这可能尤其体现在下文表4的统计数据中)。
当然,也有可能是本文的预设判断本就不成立。冯契、徐孝通主编:《外国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416页。
最后必须明确的是,尽管本文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力必须具备如上诸条件,但这仅仅是逻辑上的分析结果。【摘要】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与发展可能正处于一个关键转型期,这要求在设计接下来的任何改革与发展思路或措施时都必须慎之又慎。其中,在进行相关设计时或许尤其有必要对司法的现状有相对准确的把握。尽管从逻辑上讲,笔者确信如上这一点,但这并不意味着笔者同意如下的观点:第一,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以及对司法公信力构建的建议,只需要从逻辑、理论的角度予以关注。
考虑到法律方法论正是一种以揭示、解释、证成司法决策为己任的专门学问,并且迄今为止也可以说是唯一的以此为己任的专门学问,因此,完全有理由作出这样的推论:对法学界而言,从法律方法论角度解析司法决策过程进而提出相关建议可能是最恰切之研究司法公信力问题的思路。或者完全抛弃对实际社会的兴趣,一味构筑乌托邦以自娱([英]霍布豪斯:《形而上学的国家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页)。
②在当下国内的理论研究中,目前已经有数以千计的文献以司法公信力为关键词、篇名或主题词。而在具体的运作方面,明显体现两者不同的经验则是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法院院长都要分别且独立地对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当且仅当受访者就问卷本身提出疑问时,课题组工作人员才会介入。另外,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在给予较低评价的受访者中,法官受访者占据了绝大多数(66.4%),如果分别以法官受访者和非法官受访者为不同的考察群体进行考察,则法官受访者中有47.4%的受访者给出了低于60分的评价,而在非法官受访者中则只有28.9%的受访者给出类似评价。
对后者的问题则是您认为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状况较差的主要原因是( )。(11)这里之所以用似乎这一限定,是因为如果官方主流观点的具体表现就是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公权运作活动的话,那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公权运作经验似乎并不支持检察院与法院两者同类的判断:我国《宪法》对检察权(第129条)、审判权(126条)以及检察院(第132条第2款)、法院系统(127条第2款)的设置原则均作了明显不同的界定,更不用说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或三大诉讼法中对两者具体职能设置上的巨大差别。第三,也基于技术可行性方面的考量。⑩类似的调研及相关数据,可参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
并且同样地,本题题干及选项的设计仍然紧密关联着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目前社会公众到底认为外部环境更为重要,还是内部决策过程更为重要这一主旨问题。但一则课题组并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回避这种情绪。
郑成良:《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这一发现意味着单纯依靠司法机关的权威、强力或者整个政治架构的合法性来推进司法工作可能将遭遇越来越大的至少社会认同感方面的阻力,进而也意味着接下来的司法改革与发展可能必须越来越依据司法本来的逻辑进行。
此处调研的具体地点是选定的四家法院系统(都是中级人民法院,因而都包括数个基层人民法院)所辖之任何一个法院公共办公场所。相对应的,国外有学者曾这样界定政府公信力:公民对政府或政治系统运行所产生的与他们的期待相一致的结果之信心或信念⑤,政府公信力被认为是政府或政治运作的基本的评价指标或情绪指标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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